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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士学位论文创新与创优基金管理与使用办法
 时间:2014/1/6 14:25:00 点击数: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设立博士学位论文创新与创优基金旨在加强对我校博士研究生创新意识、创新能力的培养,引导博士生选择创新性强、尤其是具有原创性的研究课题,造就一流高层次人才。

第二条 该项基金每年总额为40万元,用于资助博士学位论文研究的创新与创优工作。

第二章 申请人条件

    第三条 申请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本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博士研究生;

   (二)已进入第二学年学习,并且全部课程成绩合格。

第三章 申报和评审

    第四条 经指导教师推荐,由博士生本人填写“博士学位论文创新与创优基金”资助申请书,学科点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通过后,送研究生院培养处。经研究生院组织专家评审,必要时进行现场答辩质询,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主席审批后,公布资助对象。

第五条 研究生院培养处于每年3月受理课题资助申请。

第六条 博士学位论文创新与创优基金的资助原则:

(一)选题应为学科前沿,在理论、实验、方法上具有原创性或创新性突出。

(二)课题论证比较客观、充分,技术路线清晰,可行性强。预期可取得创新性成果,对学校的学科发展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三)申请者具有从事创新性学术研究工作的能力和素质,具有相应的科研基本条件。

第四章 资助和结题要求

    第七条 每年资助博士生创新研究课题10项左右,每项课题的经费额度一般为2-3 万元,工科有较多试验内容的课题最多可资助4万元。采取宁缺毋滥的资助原则,资助期限一般为一至二年。

第八条 鼓励获资助的博士生,在论文工作期间到相关学科处于前沿地位的高校、科研院所或具有先进科技支撑的大型企业进行调研或短期的科研工作,相关费用可在基金资助经费中报销。

第九条 获资助的申请人在答辩前必须完成资助课题的结题工作,并进行校内鉴定。申请人首先向研究生院提交研究课题工作总结(一式五份)和相关材料(一份)。鉴定工作由研究生院负责。校内鉴定通过后,申请人方可申请博士学位论文送审。

第十条 结题要求

(一)工学门类: 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2篇。

(二)理学门类:在SCI源期刊的国外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4篇;或在核心期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被SCI收录的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三)经济学、管理学、法学门类:发表被SSCI、SCI收录的论文不少于4篇;或在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6篇,其中在重要核心期刊上发表学术论文不少于3篇。

若申请者的学位论文工作成果获得省、部级成果奖三等奖及以上奖励(排名前2名,署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或授权发明专利(排名前2名;署名南京航空航天大学)1项等同于在学校认定的EI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1篇,在国家级出版机构出版个人贡献15万字以上的学术专著,等同于1篇SCI收录的论文。

(四)博士生创新研究课题产生的成果要标注“获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博士学位论文创新与创优基金资助及基金号”,已作为申请立项依据的成果不得作为结题依据。

第十一条 获资助的申请人每半年应填写课题阶段研究进展汇报表,并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考查;每一年应填写课题年度研究进展汇报表,由学院组织考核小组进行年度研究进展考核。考核小组由3-5名同行专家组成。考核时可请部分研究生教学督导小组成员参加。

第十二条 对于少数研究意义重大、研究成果显著,继续研究可望获得重大成果或重要突破的,申请人在课题结题后可继续申请基金追加资助和申请延长学习期限(延长不超过一年),经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研究生院组织专家组评审和研究生院审核通过后,可继续获得基金的追加资助,同时延长学习期限。

第十三条 研究生院为获基金资助的博士生建立培养档案,以便评估基金使用的成效。博士生应及时将反映自己学习和研究成效的材料,如刊出的论文(专著、专利证书)的复印件、参加学术会议的汇报材料等送交研究生院培养处。

第四章 基金经费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每年基金总额中3万元作为管理费,用于基金申报过程中的专家评审费,阶段考核和校内鉴定等费用支出。

第十五条 获资助的课题,其经费由研究生院设立基金号,课题经费的使用由导师审批。课题管理工作由学校和博士生所在学院共同管理。

第十六条 基金资助经费使用支出范围:

(一)必要的材料费和小额的设备费用,一般不允许购买笔记本电脑、数码照相机等;

(二)参加高水平学术会议和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的费用;

(三)与基金项目和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检索和查询费用;

(四)与基金项目和学位论文工作相关的调研费;

(五)到相关高校或大型企业进行调研或科研工作的费用;

(六)与课题研究关系密切的其他业务费。

该资助经费不得用于研究人员餐饮和生活用品等开支。

    第十七条 所购置设备归学校所有,按学校设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固定资产并进行管理,博士生毕业后,剩余经费返回本基金。

第十八条 基金经费使用应严肃认真,对弄虚作假、违反基金经费使用和校财务制度者,一经查出,除退还所有经费外,还将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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