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实施方案(试行)》(校研字〔2009〕9号),推动研究生创新基地(实验室)的建设和发展,鼓励研究生进行创新设计和创新研究,促进研究生创新能力的提高,学校设立研究生创新基地(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简称开放基金项目)。为加强开放基金项目的组织和管理,充分发挥基金的作用,规范基金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二条 开放基金项目实行校、院(部)两级组织管理。学校设立开放基金项目校工作组(简称“校工作组”),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全校整体规划,制定开放基金项目管理和经费使用办法,分配并划拨经费,对各学院(学部)的项目实施和经费使用进行评估、监督检查。
第三条 学院(学部)设立院(部)级开放基金项目工作组(简称“院(部)工作组”),负责开放基金项目的宣传动员、组织申报、评审立项、条件保障、过程检查、经费管理、结题验收等各项工作。
第三章 项目申报
第四条 申报对象:面向所有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申请者须学有余力,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和独立思考能力。
第五条 申报要求
1.申报形式:开放基金以项目的形式进行资助,以个人或团队申请。鼓励以团队形式申报,鼓励跨学科、跨学院、跨年级、多专业开展合作研究,团队一般不超过4人。
2.研究内容:开放基金项目资助的研究内容不限,只要是新思想、新技术、新方法、新原理,都可以申请资助。
3.指导教师:项目指导教师原则上应由项目负责人研究生导师担任。
4.项目周期:项目实施时间可根据其研究目标、研究内容和工作进度而定,原则上不超过1年。
5.预期成果:项目申报立项时承诺的预期结题成果,工科至少为2篇核心期刊论文,非工科为2篇期刊论文,其中至少1篇为核心期刊论文。导师(研究生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学生导师)第一,学生第二的成果(论文、专利)只认作1篇。
第六条 每年定期组织开展开放基金项目的申报工作。院(部)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立项评审,确定立项名单和经费资助额度,并上报校工作组备案。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七条 项目运行
1.开放基金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团队应主动接受指导教师指导,积极利用校内外资源,确定研究计划,开展研究工作,按要求提交项目进展情况、研究报告等。
2.院(部)工作组应对开放基金项目加强过程监督,为确保项目顺利运行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八条项目结题
1.结题要求:开放基金项目组需完成项目申报书中预期成果方可申请结题验收。
2.开放基金项目完成后,项目负责人须撰写项目总结报告,汇总研究成果(包括实物、软件、相关论文、设计说明书、专利等),经项目指导教师签署意见后,向院(部)工作组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并提交相关材料。
3.院(部)工作组负责组织专家对开放基金项目进行结题验收工作,结题验收采用答辩和现场展示相结合的形式,验收结果报校工作组备案。
4.开放基金项目产生的成果须标注“获得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研究生创新基地(实验室)开放基金项目资助及基金号”,已作为申请立项依据的成果不得作为结题依据。
5.开放基金项目结题后,项目负责人方可申请学位论文送审。
第九条开放基金项目运行过程中因各种原因需要变更团队成员、研究方案等,须报院(部)工作组批准后执行。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十条开放基金项目组应制定经费预算说明,经费预算应切合实际、规划合理,并严格遵照执行。
第十一条开放基金项目经费管理实行两级管理。校工作组负责经费划拨,对各学院(学部)开放基金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院(部)工作组负责项目经费的统一管理和报销审批,保证经费使用科学、合理、高效。划拨经费的10%用于项目的评审等管理费用。
第十二条项目经费实行项目组长负责、项目指导教师审核、院(部)工作组负责人报销审批。项目经费的使用应在预算的框架内,须符合学校相关财务制度,主要用于元器件、实验耗材、测试化验加工、图书资料、学术交流、调研开支、论文发表、知识产权事务等与项目研究有关的支出。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财务管理相关规定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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